广州 · 北京 ·上海 · 深圳 yuanxing@yuanxingmed.com
020-29820-234
查看: 2083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医疗器械注册的监督管理信息

  [复制链接]

classn_11

168

主题

177

帖子

1290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29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5-10 10:2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所以对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有必要了解下列监管信息: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开展检查,并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已注册的医疗器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提出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六、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七、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注册人应当依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试验数据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lassn_11

6

主题

15

帖子

52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52
沙发
发表于 2018-5-15 15:50:44 | 只看该作者
管理这一块的还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classn_11

5

主题

34

帖子

7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79
板凳
发表于 2018-5-16 16:10:13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