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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中国申请医疗器械上市的,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和备案人的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以下原则:
一、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和备案人的中文名称由其自行翻译,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文字,并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和备案人的中文名称应当与原文名称相对应,不得添加或删减内容。同一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和备案人应当使用同一中文名称。
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和备案人的中文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此外,原文名称未发生变化的,中文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依法确需变更中文名称的,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变更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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