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微信截图在化妆品代购的朋友圈刷屏。截图中的一句话颇为显眼, “白天直播免税店,晚上直播罚款”。
据媒体报道,该微信内容描述的事情发生在9月28日的上海浦东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旅客全部开箱排队等待过机检查,队伍长得看不到尽头……据悉,有一架航班查出100多个代购,都需要补交税款。
普通的入境检查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不少业内人士将其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联系在一起,并认为化妆品监管、海关等部门将出台新政对代购提出新的要求,以更好地衔接指导具体监管工作,推动《电子商务法》的实施。
法规颁布引发“圈内”动荡
近年来,信息化发展打开了社交网络代购等商业模式的想象空间。随着移动社交软件的高度普及和渗透,在社交网络和各大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海外代购化妆品的个人越来越多。国家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思考如何监管代购的问题。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指出,中国籍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入境,境外获取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物品连同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仍予以免税放行。旅客携带进境物品如果超出规定的免税额度,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照章纳税。
除了税收问题,代购出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等问题接连曝光也受到化妆品监管部门的重视。今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立法计划就明确指出,要继续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今年8月,被称为“世界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法规”的《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最近心里挺乱,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商务法,现在还不清楚到时候监管人员怎么操作,所以我们都是抱着观望的态度。实在不行就不做代购了。”家住厦门的张女士有稳定的工作,闲暇时兼职台湾代购,每月的第一个周末都会和爱人去台湾地区例行代购。
网名为“鱼肉丸”的一名职业日本代购,在淘宝开设了日本化妆品代购店铺。“这是第一次有正式的法规文件,大家以前都没碰到过这种情况,所以还是先看看其他的大店怎么做,走一步看一步吧。但是说实话心里还是有点慌乱。” “鱼肉丸”告诉记者,从一开始她就很关注法规的颁布,同时也在考虑要不要注册贸易公司。
明确定位消除监管盲区
《电子商务法》规定,“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首次将“微商”“代购”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郭昌茂表示,当前的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难题在操作层面存在监督抽验两难的问题。传统的产品抽样方式需要经营者签字确认才能成为监督执法的依据。但在抽检网络销售化妆品时就会出现店主不配合的情况,无法进行抽样;而如果执法人员作为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化妆品,某些执法程序难以完成,购买的化妆品也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同时,更为棘手的是“微商”经营混乱和难以监管的问题。淘宝、京东等大型正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身设置有准入门槛和相关登记材料,易于监管。代购“微商”的交易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封闭进行,监管极难介入。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把目前散乱、缺乏管理的网络交易灰色地带纳入电子商务法规管理体系内,从法规和认知层面解决了个人代购、朋友圈微商的监管难题。个人代购、朋友圈微商不再游离于监管之外,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良性发展,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和合法权益。”郭昌茂认为。
内外联动保障消费安全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大化妆品领域的监管力度,规范化妆品制售行为。2月,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要求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在网站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郭昌茂表示,在网络监管中提高准入门槛,可以净化网络销售化妆品的环境,有利于肃清隐藏在电商销售平台后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行为,以及清除借助网络平台销售从非法渠道进来的化妆品。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是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监管和相关条例修订的有力支撑。“《电子商务法》消除了当前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盲区,尤其是网售化妆品的监管灰色地带。这将有利于加强化妆品的经营流通环节监管,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和合法权益。我们也将加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更好地衔接具体监管工作,推动《电子商务法》的实施。” 国家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监管司相关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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