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受贿了、主任受贿了......不是这个被抓就是那个被罚,但往往施贿的一方大部分都是罚款了事,但是不久前,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器械人行贿案例进行了一审判决,河南一家医疗器械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被判刑两年六个月。
这年头医械销售不好当,医械公司的法人更加不好当呀,难怪我们家法人每天总是战战兢兢!这下终于明白了...... 根据判决书,法院查明,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提高供应量,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原骨科主任杨某约定各类别骨科医疗耗材按销售额的不同比例给予杨某回扣款,经计算约5165335元,其中,总经理以公司的名义给予回扣款约443107元。案发后,总经理向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上缴了杨某退给其的回扣款5万元。
另查明,济源市人民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济源市人民医院骨科是济源市人民医院内设机构。杨某自2004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济源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全面负责骨科行政和业务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等的证言,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骨科耗材入库统计表,回扣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济源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杨某任职文件,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上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济源市人民医院骨科回扣,数额约5165335元,其中以被告单位的名义给予回扣约443107元。
被告人作为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骨科医疗耗材销售活动。
“人”“财”俱损,损失惨重,正大光明的竞争不好么...搞什么幺蛾子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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