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 北京 ·上海 · 深圳 yuanxing@yuanxingmed.com
020-29820-234

   缘兴医疗器械咨询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4日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指的是不符合出厂放行时有效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或经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由于安全性原因,标准实施通知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譬如:2010年出厂放行销售并使用至今的某种医疗器械产品,于2010年出厂放行时符合当时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而后,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更新,于2016年颁布实施了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已上市销售并使用的该产品不属于需召回的范围,但在2016年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出厂放行的该产品应符合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广州缘兴医疗器械咨询有限公司http://www.yuanxingmed.com/专业代办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咨询代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FDA注册、ISO13485认证、CE认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临床试验、出口证,自由销售证等代理代办、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的建立及体系与过程确认文件的建立(如:ISO9001、ISO13485、GMP、CE、QSR820、CMDCAS)产品检测,临床试验及免临床资料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文件编写辅导、医疗器械广告批文申请办理、洁净室建设指导等服务,技术专业,诚信服务,代理费用低,欢迎您咨询!